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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须知
文章加入时间:2013-7-3 13:50:21    浏览:5548

 

  • ● 一、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 ● 三、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注意事项:

(一)、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二)、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三)、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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