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为人民服务
张平
《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勾画出有中国特色公证制度的基本蓝图,标志着我国的公证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中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也给公证工作亮出了“新”的标尺。去年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为中心,要求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局,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在公证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各公证机构始终以“为人民服务”为生命线,不断完善自身的软硬件条件。“为人民服务”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口号在公证行业与时俱进的发展中被赋予着新的含义。
一、 公证行业的发展与“为人民服务”遇到的新问题
(一)、公证行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始创于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特别是归国华侨、侨眷和外国侨民的需要,在法院里设立公证机构,开办涉及证明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公民间有关民事流转的契约文书的公证业务。在1951年5月公布试行了《北京市人民法院公证暂行办法》,对公证的证明力和执行力这两种法律效力予以确认。随着我国的公证业务也得到较快发展,至1954年底,全国已有119个市和177个县开办了公证工作;到1957年底,全国已有52个市设立了公证处,有553个市、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 652个县人民法院由审判员兼办公证。虽然在1958-1976年间处于停顿状态,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双重需要,自1979年开始,各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开始恢复公证工作。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05年8月28日正式颁布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使我国的公证法律制度得到了完善。
(二)、“为人民服务”遇到的新挑战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公证功能和价值的定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确认公证书具有为法律所认可的两种效力;三是中国公证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职能。“由此可见公共职能与公共机构、公务人员的紧密结合成为我国公证行业贯彻终始的重要特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6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一规定确立了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独立行使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形象或者说地位。也就是说不论什么组织形式的公证机构,只要它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符合《公证法》的要求,但在我国不同组织形式的机构本身就意味其发挥功能作用的途径可能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一定不同。目前在全国已建立3000多家公证处中,行政体制的有1623家,占51%;事业单位的有1463 家,占47%; 合作制的38个,占1%左右。在近19000名公证人员中,属于行政编制的有近6500人;事业编制的有7000人;其他身分的5000多人。不难想象,合作制公证处与差额拨款的公证处必将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于是“为人民服务”开始变质,不当的简化办证程序和以低于标准收取公证费为代表的不正当竞争方式悄然产生,而核实程序的缺失和低廉的收费又会导致公证质量低劣。如果公证机构成为“以当事人的要求为第一”的服务机构,那么其中立的地位必然丧失。
(三)、新挑战带给公证行业的困惑
公证员在相关的公证活动中应从法律专业角度审查并告知当事人其交易或行为合法与否,存在怎样的风险。不合法的交易和行为不但对当事人自身的利益会产生不利的后果,还可能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公证人员以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依托,结合自身良好的专业素质维护着社会的法律秩序。但是随着“西安宝马彩票”案件和有些公证人员因经济问题锒铛入狱后,社会对公证产生了怀疑。公证怎么了?胸前佩国徽,心中有天平的公证员为何不能承受“公证”之重了?质疑、不信任、不理解……公证行业在风口浪尖上审视着自身。依法行使证明权的,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怎么可以给当事人留下“花钱买证”的印象?怎么可以被理解成将公证程序规则束之高阁,只是收钱,盖章的机构?怎么可以让受过正规法律培训,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部依法任命的公证员在经济利益面前失去自我?
二、明确服务的范围和完善服务的保障
公证员不同于律师,公证行为具有服务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公务色彩 ,因而他们在进行公证时必须站在维护法律秩序,保持公正的立场上。为人民服务是公证服务的重要宗旨,但是我们必须要清楚服务的程度以及服务的范围。在法律和相关规定之下的服务范围我们应该遵守,并竭尽所能得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例如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我们可以上门服务;对于着急使用公证书的当事人,我们在材料齐全,符合出证条件的情况下尽快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对于平时工作繁忙,希望在周末预约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我们应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满足其要求等。这样就真正把“为人民服务”落在了实处。但是我们同时也应意识到,不能完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弃其他于不顾。除了服务职能之外,公证机构还兼有公益职能。在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当事人的利益明显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在当事人的利益是所不能保护的利益的时候,公证机构的管理职能就要予以体现。坚决制止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人民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得前提下,我们会提供让当事人满意的公证服务。但是任何的服务都是有底线的,不能是毫无原则,为当事人马首是瞻的。我们要明确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的地位,不卑不亢,有理有据,掌控公证的整个过程。我们的服务态度好,但不是软弱。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坚决地予以制止是对我们工作的要求。
为了既能保持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又能保证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完善投诉制度
不可否认,有些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因不合理要求遭到拒绝后会转而投诉公证人员,有些公证人员为了避免被投诉而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这样就大大助长了当事人的嚣张气焰。首先公证人员应该端正对于被投诉的态度,被投诉并不意味着公证人员本身有错误。有些当事人是怀着大吵大闹就会达到自己目的的天真想法去投诉的,他们觉得见到领导,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一番就可以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对于这样天真的当事人,我们更要有原则;其次是公证机构应该有专门的处理投诉的人员,将无理取闹的投诉和公证人员确实存在问题的投诉区分开,分别对待。公证机构对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应有理有据的予以教育,保障公证人员的权益,使其能够没有后顾之忧的更好的工作。对于公证人员在工作中确实存在不足的投诉,公证机构可在教育相关人员后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严重情况下可对公证人员予以惩戒;最后就是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管理与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司法体系中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公证行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利益,使公证行业在有中国特色社会法制制度下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公证协会发挥行业协会行业管理优势,及时解决投诉,高效的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于合理投诉,我们虚心接受,对自己为当好事人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并积极改正;对于不合理的投诉,我们不畏惧。绝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放弃原则。
(二)、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成为一名公证员要公道正派、品行良好。作为一名公道正派的公证人员,坚持原则是必须的。原则就是一个标尺,标尺之上的可以做,标尺之下的不能做。这个标尺是不变的,不能因人而异。如果碰到一个大吵大闹的当事人标尺就降低了,那么对于多数遵守原则的当事人是不是就很不公平。毕竟还是遵守原则的当事人比较多。原则是不变的,可以自由调控的不是原则。这个标尺是存在于公证人员的内心之中的,我们要时时提醒自己,以“为人民服务”为名,中饱私囊的行为为我们所不齿。我们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水平、业务水平,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态,不受金钱的诱惑,保证公证的公正。我们应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对于有损公平正义的行为坚决制止;我们应该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学水平,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秩序;我们应该时时审视自己的价值观,摆正自己的心态,杜绝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力是要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决不是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我们身穿制服、佩戴国徽就要使公证事业成为人民心中的一面旗,永远指引着正义的方向。
(三)、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
《公证法》第39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40 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监督才会有压力,有压力才会更加认真努力的工作。公证书出现问题,要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使当事人可以确实的得到答复。无论是复查还是诉讼,当事人都需要有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使问题早日得到解决的。公证机构应正确对待当事人对于公证书的异议,公证文书真实无误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给与书面决定;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应与当事人及时沟通,依据不同的情况作出更正或撤销决定并及时向公证行业协会备案,尽量减少公证文书给当事人带来的麻烦与损失。当事人始终是公证法律服务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保障当事人反映情况的权利,保障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公正合理的处理争议,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确保当事人的救济权益得到保障。
(四)完善惩戒处罚体系
对于违反公证行业纪律和执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应以行业惩戒的形式予以处理,要求相关人员或公证机构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问题恶化。如果严重违反行业纪律,甚至涉及违反公证法的违法行为,应就发现的问题移送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依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构成处罚标准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和取消执业资格,其中取消执业资格是整个惩戒工作中最严厉的处理手段,也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淘汰“出口”,可以促进公证行业新陈代谢、优胜劣汰,及时清除不合格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防止其贻害整个行业。
总而言之,科学发展观引领下的为人民服务必将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活动,维护公证工作的良好秩序。为服务司法公正,满足社会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实际行动继续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服务司法公正,满足社会需求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