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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处通过关于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和签发执行证书的实施意见
文章加入时间:2016-3-18 12:48:59    浏览:

              

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中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认真贯彻执行《纪要》,进一步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和出具执行证书办理程序,201638日,我处召开全体公证员大会,讨论通过了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关于《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的判断标准和书写方式;二是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和超过时效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处理;三是抵押财产的执行范围;四是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情况的如实告知义务;五是禁止“阴阳合同”等针对同一事项不同内容的债权文书。
以此为契机,我处还对与强制执行公证有关的告知书模板进行了清理和修订,确定了强制执行公证告知书、债务履行核实方式确认书、债权人告知书(出具执行证书阶段)等相关法律文本。
《实施意见》是落实《纪要》精神,规范强制执行公证和签发执行证书程序,提高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率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我处将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在法律的适用和理解、完善办证程序等多方面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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